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广丰区隶属江西省上饶市,位于江西省东北部,东接浙江省江山市,北邻玉山县,西毗上饶市上饶县、信州区,南接福建省浦城、崇安两县。区境南北长62.5千米,东西宽45千米。广丰始建于唐,原称永丰,清雍正十年(1732年)改称广丰。广丰区辖23个乡镇街道。广丰地处北纬28°3’30″—28°37’23’’,东经118°1′18″—118°29′15″,属亚热带季风气候,年平均无霜期266天,多年平均气温17.9℃,年平均降雨量1661.6毫米。截至2013年末,广丰区人口有923766人,总面积1377.79平方千米。2012年广丰区实现生产总值(GDP)为2060030万元。广丰拥有“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”、“全国卫生县城”、“国家双拥模范县”,“全国文明县城”等称号。